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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知名大岭山律师胡正东(电话:13532690835)系东莞知名专家型律师,谨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胡正东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十年,主要从事“合同纠纷”领域法律服务,熟谙行业实务及精通其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法律顾问经验,多年来胡正东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其勤勉的工作态度,高质量、高效率的专业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与好评。 合同纠纷法律服务范围: 一、代位权纠纷 1、赠与合同纠纷 成功案例: 案例一:合同标的不明确案 2005年1月,某市A石油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加油站维修项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加油站维修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B公司按照A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合同价款以A公司最终审定的结算报告为准,验收合格后1星期内办理结算,但未约定维修具体哪座加油站。2月,A公司将1座加油站的维修工程承包给B公司,两个月后,该工程顺利完工,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8月,B公司决定对辖区内的另外3座加油站进行维修。根据上级公司要求,决定进行公开招标。B公司也参加了投标,但由于报价太高,均未中标。于是,A公司将维修工程发包给另外两家中标的工程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工程维修合同。9月,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认为A公司违约。理由是双方于1月份已经签订了《加油站维修项目协议书》,约定B公司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维修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应当认为本年度内的所有加油站维修工程均应由其承包。 胡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提出以下意见: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维修对象,应当理解为包括本年度内所有的加油站维修工程项目。 法院支持胡律师的观点,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2005年7月26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7万元,合同期自即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B公司依约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先后只支付了货款7万元,尚欠货款10万元。后A公司搬迁,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未通知B公司。B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A公司偿付所欠货款10万元,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A公司辩称B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由于B公司没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合约付清货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B公司自行承担。 胡律师接受原告B公司委托,向法庭提出以下观点: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在合同约定期间交货给被告,而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即2006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应偿付余欠货款10万元。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已过2年诉讼时效期的主张不成立,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是2006年12月31日,而原告是在2003年12月30日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远在上海不能及时预交诉讼费用,法院考虑到审限问题,于当日作了登记,于2004年1月15日收到原告电汇的诉讼费用后正式立案受理。同时,由于被告厂址的搬迁,客观上给原告的追债行为设置了障碍,所以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已超过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提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因被告未提供关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支持胡律师观点,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A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