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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旅行社义务不止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合同解除的内容,也根据《旅游法》作了全面修改。

  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在旅游合同范本中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涉及具体情形和时间要求等详尽内容。比如,《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也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合同解除后,并不意味着旅行社的义务到此结束。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增加了旅行社的附随义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果是因旅行社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旅行社还需负担旅游者的返程费用。这意味着,被媒体屡屡曝光的游客被抛到半路上的事件将得到有效遏制。